您所在的位置:

萧山图书馆 >> 特色专题 >> 专题汇编 >> 暑期家长手册 >> 法律茶座 >>

各有各说法 孩子校内受伤究竟谁管?

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07-02
    从9月1日开始,对于在校内外发生的各种学生伤害事故,都将以教育部刚刚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进行处理。《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一界定结束了此前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关系的争论。对此,家长们在表示欢迎的同时也有一些担忧,如果学校没有监护权,那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该如何保证?
    练习自护,学生们都很积极
    误解:学校没得到保护伞
    《办法》存在偏向,过多地保护了学校的权益?对这个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刘复兴副教授认为,现在一些家长对《办法》理解上还有偏差。《办法》其实是明确了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学校不承担责任。比如,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时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才会依法办事,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
    据北京师范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学生担心在校出现安全问题,50%以上的老师对学生在校内的安全问题感到非常紧张。刘复兴副教授认为,如果学生在校发生的所有意外都要由学校承担责任,这将给学校造成过多的负担,而学校也承担不起这种无限责任。
    责任:在校安全家长同样得负责
    那么,《办法》仅仅是对学校责任的界定吗?据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主任介绍,《办法》明确了学校的责任,也明确了家长的责任。比如,学生在上学或放学的途中出现意外,《办法》明确了不属于学校的责任,而是属于家长的责任。
    据介绍,《办法》在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一界定结束了此前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关系的争论。在这样的规定下,学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失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家长依然要为子女在校期间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长不能再把孩子简单地交给学校。比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自身行为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其责任主要由家长负责;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
    建议:签订安全合同
    一名初二学生的家长告诉记者,能否成立一个相关机构,由他们入驻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责。有家长建议能否借鉴国外的做法,以合同的方式将部分监护权进行委托,即学生入学后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协议,将在校期间学生的监护权转为学校所有,学校也可以收一定费用,做到两方都满意。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工作部部长宗春山。据他透露,下一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部门除了打算出关于自护方面的书籍和光盘外,还将和教育部门协商进行学校老师自护技能的培训,由老师将自护技能传授给学生,并建议有条件的社区和学校应该自己开展自护活动。
    “逼”孩子学自护
    在社区和学校开展教授自护活动之前,一些心急的家长已经行动起来了。日前,20多位家长“风尘仆仆”地从北京赶到位于河北“天下第一城”的“星光青春自护”训练营基地,看望正在那儿进行训练的孩子。据了解,这是由北京团市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办的为期5天的自护训练。来自小学、初中和高中的91名学生进行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被害预防与临界防卫等训练。一位家长在女儿进行完“遇到性侵犯的防御技能训练”后,课间时间都不让女儿休息,“逼”着女儿拿自己当“模特”反复地练习刚学的动作。“过去认为孩子只要交给学校就没事了,现在明白了家长也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所以决定让孩子学一些自护的技能。”一位叫徐文君的家长把自己9岁的儿子送到自护营进行训练。据了解,改变此观点的家长不在少数。